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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和小三之争里的刀光剑影,一场价值3000万的胜利!

钱钟书先生说过,婚姻是座围城,结婚仿佛金漆的鸟笼,笼子外面的鸟想住进去,笼内的鸟想飞出来;所以结而离,离而结,没有了局。许多痴男怨女在围城内外嬉笑怒骂,上演着一出出人生百态。

最近的娱乐圈“出轨”乱象频出,前有许志安和黄心颖车内热吻上热搜,后有张丹峰被爆出轨经纪人,让不少网友纷纷感慨“不再相信爱情了”。不仅是娱乐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如今离婚率高达50%的社会,“出轨”已然导致婚姻关系走向尽头的导火索。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婚内一方出轨,赠与小三财产,原配如何追回的法律问题。前不久,杭州就发生一起丈夫送情人三千万巨额财产的趣事,我们一起来看看,最终原配妻子如何追回这笔巨款。

一、案情速览

故事发生在杭州,沈女士和丈夫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并育有一女。丈夫是一名资深的股票投资人,经过多年的打拼,积累到资产达数亿元,使这个家庭逐渐过上了富裕的生活。

然而,“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俗语就好像是魔咒一般如期而至。沈女士在生活中通过丈夫一些微妙的变化,女人精准的第六感告诉她丈夫出轨了。通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她的猜测。原来,在2014年5月9日自己发生严重车祸住院的两个月期间,丈夫和小三认识并发生婚外情。然而更让她难以忍受的是,小三多次利用丈夫和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断向丈夫索要钱财。男方竟然瞒着沈女士,于2014年7月至8月,陆陆续续汇款3050万给小三。小三拿到钱之后,在杭州市一家有名的富人区“武林壹号”出资2038万,购买了一套300平方的豪宅别墅,并且为男方生下一子。小三原本以为可以就此高枕无忧,走上人生巅峰,过上富太太养尊处优的生活,然而现实是残酷的,沈女士瞬间把她拉回了现实。不仅是现实,法律亦是如此,沈女士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把小三和丈夫双双起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丈夫与小三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法院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做出(案号:2016浙0108民初1334号)判决,确认男方将与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30500000元赠与给小三的行为无效。小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给沈女士人民币3050万元。赠与合同无效,小三也因此需要向原配返还男方曾经赠与的3050万。这笔巨款小三当然拿不出来,最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拍卖那套位于杭州十大富人区之一的“武林壹号”房产。   

三、律师说法

1、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能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男方将个人财产赠与给情人

1)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妻子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因男方个人财产赠与,故小三不对妻子构成不当得利,妻子不能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总之,以我的事务经验,以及几百份无权处分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判决书,只要是婚内出轨的,人家夫妻合心,其力断金。当小三的不仅是落不了一毛钱,大多数情况下,出轨那一方当时赠予的任何东西你当时消费完,如今还得去筹钱还给原配,而且就算有了非婚生子,出轨方就算尽抚养义务给孩子奶粉钱,只要正妻不同意,孩子你自己养吧。最后,这么多判决书,出轨的都是男方,受伤的总是女性,无论是正妻还是小三。甚至是小三直到被正妻告上了法庭才发现自己当了第三者,你说冤不冤,男方同意原配说的一切话,一起来搞你,孤立无援,人财两空。女性同胞防不胜防啊。

四、法条链接

1、《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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