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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辆,男方擅自出售,其行为是否有效?

 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辆,男方擅自出售,其行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牵扯到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以及民法上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具体结合以下案例做具体分析:

小王(女)和小李(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经常出去打牌,半夜三更不回家,两人为此是三天两头吵架。小王虽然早就动了离婚的念头,但是考虑到,刚结婚不久,小李的工作性质应酬也是难免,也就忍了下来。可是,最近小李变本加厉,连着几天不回家,就连作为妻子的小王也联系不上。这两天,好多债主突然找上门来,说是小李在外面赌博欠了很多的债,要找小李偿还,而小李却早已不知去向,只留下可怜的小王整天以泪洗面。

事已至此,两人离婚是在所难免的。因为结婚时间短,婚后也没有购置房产,只购买了一辆车,共同付的首付,以小王的名义贷的款,登记在小王的名下,但一直都是由小李实际使用。既然小李找不到,外面又欠下了一屁股的债,小王生怕小李偷偷的把车卖了,赶紧到车管所去查,车仍然登记在小王名下,可是却找不到了。经再三打听,原来小李把车抵给小贷公司,因为小李无力偿还贷款,小贷公司把车作为黑车给卖了。小王找小贷公司理论,小贷公司将小李签订的合同给小王看,里面写着“小李需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5万借款,否则小贷公司有权自行处分车辆”。至此,小王是彻底傻眼了,人不见了,没了,还被银行天天催着偿还车贷。

小王的困境,需要解决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车辆已经不知去向,车贷是以车辆作为抵押的,小王是否需要继续偿还贷款?

小王和银行之间属于借贷关系,银行在小王购买车辆时,已经履行其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购车款直接支付给了4S店。至此之后,小王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偿还车贷。银行将车辆抵押,仅仅是为了保障在小王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将车辆拍卖,优先受偿,降低银行的风险,并不是说小王的还款责任,以实际拥有车辆未前提,更不是说车辆由谁所有,就应该由谁偿还贷款。

二、男方有没有单独处分车辆的权利

该车辆时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仅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平等性,并没有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是否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条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在处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小额夫妻共同财产时,比如花钱买件衣服、买个包什么的,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处分权。但是对于涉及到房产、车辆等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的,仍然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李个人对于车辆是没有处分权的。

 三、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没有处分权,但是并不代表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就当然是无效的。法律上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专业上称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否够得上表见代理呢?确实没有代理权限,且小李是小王的丈夫,小贷公司有理由相信小李存在代理权。但是,该车登记在小王名下,小贷公司没有向其本人核实,也没有要求小李提供小王的授权,且在小李无力偿还借款后也没有联系车主小王,而是直接把车辆作为黑车处理掉,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小贷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小李得到该笔钱是为了赌博,也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表见代理并不存在,小李对于车辆的处分是无效的。

四、女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说小李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那么车辆现在已经被小贷公司处理掉了,在车辆无法找回的情况下,谁来赔偿小王的损失?是小李还是小贷公司?

这种情况下,小李和小贷公司实际上属于共同侵权,小李和小贷公司对于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小王可以同时起诉小贷公司和小李,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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