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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流产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基本案情

        李小姐,34岁单身,201610月,她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时先生作为婚恋网注册会员,向她发出征婚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他当时50岁了,考虑到年龄差距太大,我谢绝了。”李小姐说,但时先生频繁发出邀请,称年龄不是差距。李小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时先生强调自己是“老光棍”,还发“光棍证”给李小姐,言辞幽默、诚恳。

        李小姐答应时先生市见面。时先生说子女不会干涉双方交往,结婚后可以要孩子。李小姐才和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春节,李小姐受邀到时帅母亲家过年。此期间,两人开始同居,以夫妻相称,时先生还多次带她在朋友面前公开两人恋人关系。李小姐转业后在区某单位工作,和时先生交往后,她辞职到男友公司,并偶尔做些电视编导工作。

        20179月初,李小姐怀孕了,很惊喜,以为婚姻大事可以摆上日程了。但询问时先生时,却被告知公司业务多,要孩子不方便,结婚是迟早的事。由于无法确定婚期,两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孩子。2017928日,李小姐做了人流,时先生以丈夫名义在手术风险提示书上签名。经历了人流,李小姐开始催促时先生结婚。

        “我不止一次要看他的离婚证,他总推托。”李小姐产生怀疑。

        此期间,李小姐还发现时先生有一个非其前妻所生的儿子。2018年春节,时先生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但称与前妻分居多年,基本不再来往。李小姐说,后来她偶然间听到时先生女儿故意大声指责父亲,说:“爸,你缺啥呀,以你的经济实力在哪儿找不着啊?”李小姐才发现,时先生女儿把她当成了破坏家庭的“小三”。李小姐发现,不仅在百合网,时先生还在其他网站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单身”,还在一家网站称“丧偶”。

        “不知道除了我他还会欺骗哪些女人。”李小姐说,这让她坚定了起诉的决心。时先生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小姐同居,并且使的李小姐怀孕并流产。当李小姐发现时先生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某法院,要求时先生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二、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时先生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因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误导了原告李小姐对自身性权利进行处分,且时先生通过婚恋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体广泛,造成了较强的负面影响。

        时先生的行为侵害了李小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时先生赔偿李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三、律师说法

        在我国,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谈“性”色变。转型期的中国,人们虽然逐渐对“性”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态度,但是“性权利”的法律规定或法律研究仍然相对较少。性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基本人格权。此种人格权利纠纷的诉请并非全部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可见,“性权利”并非我国民事法律中明文列举的一项受保护的权益。

        然而,并不是所有类似的案件诉请都会得到支持,由于我国“性权利”并非是法条明文规定的权利,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采取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若只是以“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并非都能如愿以偿,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权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使得一部分受害女性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需要用证据和事实说话,必须进行举证,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时间、怀孕的时间、被侵权人流产的原因,因为“性权利”是可以自我处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就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选择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还需考虑侵权人一方是否具有恶意。综合判断双方的责任分配。

        由于每个成年人都对自己的性权利具有独立的处分权,非欺骗胁迫等情况下的恋爱导致怀孕后又分手以“性权利”为由提出诸如青春损害赔偿等的而得到法律保护概率并不是很高,但以“健康权”受侵害而请求法律保护,则得到保护的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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