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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王某(男),原告;贾某(女),被告。王某和贾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王小某。后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于2012年8月24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协议内容为:“一、男女双方同意协议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女抚养事项…;三、探视子女的方式…;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下:1、涉案房屋私产楼房一处,此楼房产权各占50%。2、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3、双方无其他争议;五、双方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项:双方有住房贷款,各承担50%;六、其他事项:无;七、双方无其他争议;八、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是我们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自发离婚证之日签字生效。”

2008年8月31日,贾某与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定金及首付款475222元,贷款46万元及其他。

2013年,王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房屋财产份额50%,贾某不同意,认为自己首付出资50%,且婚后共同还贷,要求取得75%的份额。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出资、还贷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早已确定,双方对此都应明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对涉案房屋的分割都应是十分慎重考虑后的决定,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出资状况早已确定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约定双方各占涉案房屋50%的产权,应视为双方对涉案房屋分割达成合意,该约定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离婚协议中的各条款有任何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需要撤销之处,故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因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贾某负责偿还,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折价款

(二)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虽然依附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但其本身归根究底还是一个协议,即合同。合同的成立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般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就属于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一般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均属于有效合同。

(三)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是有关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生活中很多案例远比上述案件更为复杂,是由所谓的“假离婚”带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拆迁”、“限购”、“避债”等等原因,使得很多夫妻为了满足相应的条件或者获得更多的利益,做出所谓的“假离婚”,签订所谓的假的“离婚协议”,离婚不离家,实际上这都是不理智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此,提醒读者注意,法律不认可假离婚,也没有这种说法,只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均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也都是有效的。所以,本律师在此建议:

1、离婚需谨慎。

“假”离婚往往演变成了真离婚,由于种种双方主观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情况都是离婚容易,复婚难。甚至有一些本身就是在欺骗情况下的“假离婚”,这种情况就更不容易复婚了,所以离婚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性。

2、签订任何协议,尽量找专业人事把关。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为了尽可能的控制风险,避免后续带来的麻烦以及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涉及到相关利益的合同,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找专业人事进行风险把控,避免得不偿失。离婚协议也是合同,不管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只要是合同,必然将影响合同签订者的权利或者义务,希望读者能够审慎处理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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