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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葛某与被告韩某于2005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 2007年因原告车祸致残,被告韩某开始莫不关系,夫妻感情淡漠,因此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2008年,被告韩某的婚前房产被拆迁,同年10月10日韩某与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办签订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被产权房屋货币补偿款为708800元,拆迁后韩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420208.8元,以2420元/㎡的价格,向年纪某某置业公司身后了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佳园某幢某室,面积为86.82㎡的房屋两套,截止庭审结束时,房屋权属证尚未登记。其中一套房屋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出租,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房租金收入为每年12000元。原告认为,该房产系婚后所得,婚后的安置房产、装修增值以及租金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辩称该房屋系韩某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也未用婚后的财产进行装修,房屋的装修系被告母亲以及被告与前期之子出资进行装修的,原告并未在该房屋中投入时间精力与成本,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裁判结果:(1)关于原告葛某要求分割被告韩某因原房屋拆迁申购的拆迁安置房XXX室、XXX室的主张。经查,被拆迁的房屋系韩某婚前财产,而并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扩建,上述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系基于韩某婚前财产转化形成,且韩某申购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总面积亦未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故葛某主张分得韩某申购的拆迁安置房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葛某要求对XXX室房屋的装修现值进行分割的主张。庭审中,韩某辩称XXX室房屋系由其儿子韩某甲及韩某甲母亲出资装修和购买,为此提供了多张以韩某甲为购货人的单据及发票,葛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使用了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成立,葛某主张对XXX室房屋的装修现值进行分割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葛某要求分割出租XXX室房屋所产生的经济收益的主张。虽然XXX室房屋系由韩某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但基于出租房屋需投入精力经营管理,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葛某主张应分得该部分租金收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拥有财产一方的保护,也符合法理情理。如果能够通过证据证明确实属于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应当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说法

很多情况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会存在一方或者双方婚前存在大额的资产,然而婚姻不是谁占谁的便宜,不是双方结婚了财产自然而出会演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好的保障了私人财产。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久远,也有很多发生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发生混同,那么就会存在婚前个人财产演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所以这边提醒大家,避免婚前大额财产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注意以下点:

1、婚前流动资金账户做好隔离区分。

如果婚前有大额的存款账户,婚后要保持独立,不能将该账户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账户以免发生婚后的收入支付进入了该账户,否则会随着夫妻关系存续的久远,资产发生混同无法区分。

2、婚前不动产卖需要设立独立的账户。

如果婚前的不动产婚后因为特殊原因需要买卖处理,一定要设立专门的账户,能够查询资金的来源以及后续流向,证明婚后获得资产是通过婚前的不动产置换获得的,这种情况下也属于婚前个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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