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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想起之前接待过很多离婚当事人,一上来就说对方出轨,是过错方,能不能不分财产等等类似的问题,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婚姻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呢?

小夫和小易是在务工时相识并且谈婚论嫁, 2015年6月双方在老家办理了婚宴并登记了结婚,并在半年后生育了男孩。结婚后小夫发现,小易与其他女人保持着暧昧的关系,导致双方没法共同生活,所以在2017年2月,小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小夫抚养,因为小易出轨,所以小夫请求小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100000元。小易看婚姻无法挽回了,最终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小夫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坚决不同意。

那么,这种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法院最终会认定为过错方而判决赔偿吗?首先我们来看下法条,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参照上面的法条,法院认为根据小夫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认定小易与其他女人存在暧昧关系,但是不能证明小易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不能适用上述四种情形,因此认为小夫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所以,一般情况下,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并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这里还要指出三点,首先是如果配偶一方确实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另一方需要提前做好取证的工作,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对方不承认的话,那么无过错方的主张将不予支持。其次是如果法院认定一方为过错方需要赔偿的,不是你请求多少法院就会支持多少,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情况,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最后是对方出轨或者是过错方,法律上并没有对于此种情形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作为无过错方,不能以上述四种情形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上面说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一方出轨导致抚养的是非自己的亲生子女的,那么抚养费用等这种物质性赔偿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是需要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的,如果没有一并提出,在起诉离婚之后再提出法院就不会受理了。但是,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对方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话,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判决离婚后的一年内向过错方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好了,说到这边大家应该对损害赔偿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今天的课程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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