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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一方出轨,能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常有当事人过来询问,我发现我的另一半出轨了,也掌握了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甚至是现场图片等确实证据,那么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法官是否会认定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从情感上,我个人认为(不代表律师法律意见)一方出轨的确代表着两人感情的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也明确了婚姻法内明确的权利义务是家庭关系最低标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了我国缔结婚姻的原则:其中一点为一夫一妻。一夫一妻的原则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的婚姻原则。

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一夫一妻制度意味着性行为的排他性,在婚姻关系持续内,两人必须相互忠诚。所以婚姻对于个体来说,也是两个人情感的体现。当有一方发生出轨的行为,生理上的越轨,必然先迈过了心理上的障碍。不再对爱情本身忠诚,意味着情感的破裂。

从法律角度,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此意见涉及与出轨的相关的规定表述为“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出轨标准是相对较高的,通奸、非法同居(现在已无非法同居的概念,此处可以理解为同居)同时又要经教育仍然没有悔改表现的。现实生活中与他人发微信聊qq或者未达到通奸、同居程度或者确已达到通奸、出轨的程度但是表面上又愿意悔改的出轨并不一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双方情感确已经破裂,但是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情感裂痕已经产生,一方的出轨行为产生的伤害不应当由另一方来承担,正如违约方产生的损害后果并不能要求守约方来承担,也不能强迫守约方给予再次缔结约定的机会。

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是从gdp数据来看也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状态,经济基础影响着着法律的构造,目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时的法律法规还是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的争夺并没有关注到身为人情感的需求。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现行法律中情感确已破裂的标准也较高,因为出轨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较低。

 

 

 

附: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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