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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是否需要归还,是借贷还是赠与?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需要归还,我们肯定首先要认定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借贷关系,那我们来看一下借贷是怎么认定的个人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也要注意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政策,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是比较大的,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走向婚姻恋爱期间的花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普遍了,时下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是应当予以返还的双方最终如果没有能共同走入婚姻的殿堂,且借款方不及时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方可以凭借借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借款的情况,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从而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

在普罗大众中会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小额转账不需要归还,大额转账需要归还。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比,向大家介绍借条在恋爱期间借贷纠纷等正要性。

【案情回顾(一)】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相处过程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借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20126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总计39400元的借条两张,承诺于2012123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39400元。

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条是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但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出具借条的原因是恋爱期间双方一起玩乐消费,原告担心被被告抛弃,为双方继续相处,才出具借条,且同一天出具两张借条也有悖常理。另原告工资收入不高,不可能向被告提供借款。综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条出具时虽未发生款项的出借,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系双方对交往期间消费和经济往来的结算,且原、被告通过结算和出具借条确定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额为19100元的借条无法律效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被告卢某未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因十分投缘,原告张某一出手就送了被告刘某一枚钻戒。清明节,原告张某打算带被告刘某回老家扫墓,被告刘某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礼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原告张某回家扫墓,需要原告张某支付100万元的聘礼。于是,原告张某向被告刘某转账100万元,被告刘某跟随其回乡祭祖。

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就举办了订婚宴。之后,两人同居生活了大半年时间,却终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被告刘某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而被告刘某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礼金,认为1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114万元红包。据查,原告张某在双方同居期间和分手后先后26次向被告刘某转账114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一笔转账为25万元,多次转账5.2万元。为证实被告刘某以各种理由要钱,原告张某向法庭出示了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刘某称那就要发52000”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被告刘某对上述微信聊天的内容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原告张某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原告张某则称他给被告刘某转账是为了与被告刘某缔结婚姻。

【裁判观点】

1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未上诉。

从多笔转账金额为“52000”“8888.88”的数字寓意来看,男方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万是恋爱馈赠,女方不需归还。

【律师观点】

从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当有借条存在时,对于原告方举证相对容易,即便事对对恋爱期间消费进行一个结算,法官也是会认定为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要求出借方还款。相反没有借条,即便是大额转账也会被认定为馈赠不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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