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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结婚证能给你带来什么?

对于领证和办婚礼这两件事,不同的人认为这两件事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有些人认为婚礼作为一种向亲朋好友告知自己和另外一半结为夫妻的形式,更重要。有些人认为办完婚礼,两人就具有夫妻关系的,领结婚证是次要的。但在法律上,认定两人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的依据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来确定的,如果没有登记男女双方之间的共同居住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同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男女双方只举办了婚礼,没有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二是婚姻关系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包括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等情况,有以上情况婚姻关系无效。

三是婚姻被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视为同居。

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会因为同居时间的长短来转变两人之间的关系。

究竟同居和合法的夫妻关系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一、身份关系的不同。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也享受到《婚姻法》和《继承法》赋予的权利。

继承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是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男女双方一方去世后,在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情况下,另一方能够在第一顺位获得配偶的遗产。但是对于同居关系,双方都不是另外一方的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约定有酌情分得遗产权,这种情况相对于法定继承来说,在法律上认定的情况较少。

扶养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若一方需要抚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以主张抚养费,但对于同居关系来说,男女双方就不存在扶养义务,也就不存在主张扶养费的问题。

忠实关系:《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具有忠诚的义务,这种忠实义务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与他人进行同居,另外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对方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甚至还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同居关系,法律就没有支持损害赔偿,同居的一方也不会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财产分割方式的不同:

彩礼问题:如果男女双方领证后,对于婚前收取的彩礼一般不需要返还(除没有共同居住过,或者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只办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收受彩礼的一方在对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主张后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共有财产的认定:在男女双方领证后,男女双方的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另外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但在同居关系期间,原则上一方的债权债务收入都是属于个人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不需要分割,只有在因共同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收入购置的房产债权债务才需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通过一张表对以上事实进行划分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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