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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损害赔偿款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概况

原告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2月5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2016年7月9日幸某某将其工伤赔付款50000元存入陈某某农商行的理财产品账上。2017年1月28日和同年2月1日幸某某儿子分两次共计转账8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称幸某某儿子的8000元汇款用于改善幸某某生病期间的伙食。2014年11月10日幸某某书面约定每月给陈某某生活费1500元,不包括水电气及收视费,直至陈某某领取社保为止。幸某某因生病要求陈某某将上述款项取出用于治病,双方因此发生分歧,幸某某故诉至法院。

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请:1.依法判令陈某某归还幸某某工伤赔付款50000元及幸某某儿子幸某1给陈某某的汇款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幸某某的工伤赔付款50000元属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归幸某某所有。陈某某抗辩此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双方治病的开支,幸某某不予认可,陈某某亦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但2014年11月10日幸某某书面约定每月给付陈某某生活费1500元,因此应按该约定扣除期间的生活费。关于幸某某儿子汇给陈某某的8000元并非本案幸某某所付,幸某某不属该汇款的权利人,幸某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故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均有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明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因为个人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补偿款项,一般用于个人医疗、生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该笔款项不会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社会生活中,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通常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因而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进行区分,为了区分该笔款项和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建议可将该笔款项可以单独放置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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