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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如何离婚?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2005年马某某与王某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结婚,2007年5月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两女,长女马某一,现年12岁。次女马某2现年10岁,现在都随马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且王某某重男轻女。一直到2012年4月份,双方在外地打工期间,马某某生育了马某2,王某某以患病为由丢弃马某某及两个女儿自行回到老家。因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马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2、依法判令婚生女马某1、马某2的抚养权归马原告所有,被告支付抚养费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1、原被告婚姻为无效婚姻;2、婚生女马某1、马某2均由马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二)法律分析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经双方举证,法庭确认马某某与王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据法律规定马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自始无效。

(三)律师说法

虽然婚姻法中有明确禁止结婚的条款,但是因为普通群众并不熟知法律且因为部分偏远地区有亲近结婚的风俗习惯,所以目前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况还是没有完全消失。

基于现实情况,关于近亲结婚主要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

1、近亲结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还有其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

3、当事人向哪个部门向申请宣告?

存在无效婚姻情形的,当事人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起诉。

4、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效力?

经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后,该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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