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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与孔某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孔某产生纠纷故离开了孔某家里。2016年8月,王某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2017年年底怀上张某的孩子。王某怀孕后,张某将王某带回自己家中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某的家长按照农村的风俗在家里摆了酒席邀请主要的亲戚朋友喝喜酒。2018年4月30日,公安民警接到孔某报警,并将王某和张某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供述了上述事实。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孔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法律分析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具体到本案,2014年被告人王某与孔某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2016年被告人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张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怀孕,但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事实重婚,属于上述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上述坦白情形,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又是孕妇,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

(三)律师说法

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毋庸置疑,对于这种情况肯定构成重婚罪,但现实生活中大多都不是这种情况。

生活中,人们总容易把非法同居和重婚混淆在一起,不少人误解以为配偶出轨,在外与他人同居,甚至与他人育有子女,就肯定构成了重婚,事实真是这样吗?到底什么情况下才构成重婚罪?

2001年12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非法同居关系分为以下4种:1.事实婚姻关系,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2.同居关系,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3.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关系,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4.重婚关系,即一方或双方存在有效婚姻的情况下,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构成法律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事实重婚。

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关键是,同居双方是否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换句话说就是,同居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对外以夫妻相称,群众也公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事实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只是同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最后告诉大家的是,我国法律保护事实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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