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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什么证据证明?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1985年4月23日,李甲与王甲登记结婚。1999年9月被申请人王乙与李乙在封丘县应举镇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2008年被申请人王乙与李甲在分别与他人的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登记结婚,2010年5月24日李永存因病去世。2011年2月份,王乙以李甲的父亲以及两个儿子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被李甲的父亲以及两个儿子占有的位于承留镇西官桥村第二居民组的砖混结构4间1层平房及全院一处,并停止侵权、返还房产。李甲的父亲及两个儿子辩称王乙与李甲之间因重婚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裁判结果: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王乙与李甲均在与他人的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应宣告双方婚姻无效。故王乙和李甲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王乙不能作为李甲的妻子对李永存的财产行使民事权利,王乙不是与本案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甲的近亲属于2011年4月7日开庭时答辩时已主张王乙与李甲的婚姻无效,距李甲死亡并不超过一年。据此,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福莲与李永存的婚姻无效。

(二)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其婚姻实际上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男女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上述这四种情形中,重婚以及近亲结婚是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情形,且其性质是属于不可逆的,无法从违法到合法的转化。但是,对于患有疾病以及未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来说,可能会存在来申请之时身体已经痊愈或者已达到法定婚龄,此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八条列明了导致婚姻无效的四个情形,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男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事由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证明。

1、 重婚型

重婚的一方存在两种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第二种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一般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

2、近亲结婚型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我国对于无效婚姻实行强制干预。因此,对于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严格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特定身份关系证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证据,确实无法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当调取的证据能够与查明事实、当事人陈述等形成证据链时,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身份关系。  

3、 疾病型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患有包括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指鼠疫、霍乱、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宣告男女双方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应当证明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已患疾病,且在申请时患有疾病一方仍患上述规定的疾病。

4、未到法定婚龄型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早于法律规定年龄的男女登记结婚,其婚姻效力是无效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这一违法事项可能会转化为合法。如果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申请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那么符合无效婚姻情形的法定事由就消失了。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宣告这一情形下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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