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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写还是不写?怎么写?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2005年大学毕业的王某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同一个部门的李某,恋爱两年后双方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办了婚礼,2008年双方的儿子出生,2010年李某的发现王某与其下属钱某有不正当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和协调,2011年5月20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忠诚协议,协议的内容为:1、本人王某向李某保证与钱某断绝一切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任何方式的联系。并且保证不和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3、不得有一夜情发生等;4、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离婚时负责方不得阻挠,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5、坐落于xx市xx区xx小区的x单元302室的一套房屋、xx牌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由李某所有。6、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2012年4月,李某收到钱某丈夫陈某的消息,王某与钱某至xx酒店开房,李某赶到现场后,已经有警察在进行询问,随后警察将众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半个月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1、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按照忠诚协议分割财产;3、忠诚协议未提及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

2、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涉及对2011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的认定。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名为忠诚协议,但其内容实质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约定xx路房产、车辆及存款20万元归李某所有,双方各自对外举债各自承担。这一部分内容并未与双方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联系,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这一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此约定中所涉财产及债务按双方约定办理,即珠江路房屋、马自达牌汽车归李某所有,各自对外举债各自负担。双方签订协议时珠江路房屋已装修。对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没有单独的所有权,装修同房屋一并归属房屋所有权人即李某所有。双方各自银行帐户内已无存款,故协议中约定的“存款20万元归李某”无法适用。

双方主张的其它财产均不是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无法予以分割。根据上述财产分割方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由李某取得,王某所得财产较少,考虑到王某今后还要抚养婚生子,应有一定的物质保障,故酌定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夫妻忠诚协议”的后一部分,约定了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王某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王某生活困难,而李某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也对王某抚养婚生子健康成长不利。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李某诉讼请求中亦未完全按该约定赔偿标准主张权利,仅主张了5万元赔偿金,其该项请求远低于协议约定的150万元及王某书面承诺的200万元的赔偿标准,考虑到了王某的实际给付能力,应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并非是全无效或者完全有效,重点看协议的内容,在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双方对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否定了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这主要是因为《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该条款直接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排除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所谓的‘忠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例如‘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放弃子女抚养、探望权’这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同时,虽然双方约定“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偏高或直言要对方“净身出户”的,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裁减。“所以在约定‘赔偿条款’时需要一定的技巧,应从实际出发,选择‘处分主要的财产,其它财产平均分割’的方式。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15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但是李某在起诉时只要求了5万元精神赔偿金与王某的经济能力相符所以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律师说法

所谓“忠诚协议”指的即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应恪守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的协议,实际生活中忠诚协议的形式有很多种,类似“保证书”、“婚姻保证证明”、“夫妻忠诚协议书”通常指的均为忠诚协议。

如上文所说,第一、以变更人身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夫妻忠诚协议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例如离婚自由权、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的协议。第二、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当“出轨”和“双方离婚”的条件成就且上述条款符合《民法总则》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则“忠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配的条款应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书写忠诚协议时应当要注意:第一,避免出现危害家庭关系的条款。该类条款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以婚姻关系终止或过错方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就是协议约定:一旦出现婚外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情况则必须离婚或过错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二是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直接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第二,避免出现侵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夫妻忠诚协议不能侵犯宪法赋予自然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及离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如某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每晚必须11点之前回家;女方有权随时检查男方手机;夫妻之间不得提出离婚;主动提出离婚者者,必须净身出户等等。此类忠诚条款的约定均限制,剥夺了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权等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第三,避免出现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夫妻忠诚协议因为涉及财产分配的约定,存在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例如:过错方丧失全部共同财产或需支付巨额赔偿金、违约金等,可能会导致以下情况:一是影响到过错方对债权人的偿还能力,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得不到实现;二是存在夫妻双方故意通过该类夫妻忠诚协议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情况;三是过错方的赡养义务存在缺陷,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剥夺过错方的财产份额巨大,甚至过错方净身出户,导致过错方无法正常履行其对父母等人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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