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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孙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起诉称:孙某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宁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宁男。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2、裁判结果: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宁男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本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夫妻感情破裂是在裁判中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标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五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律师说法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在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纠纷的诉讼时,要同时搜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便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离婚的诉请,从而达到与对方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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