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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监狱服刑,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31日生育儿子吴某天,2004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没过多少日子,被告因多次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现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屡次犯罪服刑,不负家庭责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吴某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杨木辩称,在其户口不落实到原告处前,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提出将来自己有经济实力后儿子吴某天应当由被告抚养。

2、裁判结果: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基础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三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因被告违法犯罪而给其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的请求及其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双方的行为能力及抚养能力,且听取儿子吴某天的意见(明确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等综合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后,儿子吴某天适宜随原告共同生活。关于原、被告夫妻财产问题,因被告目前还在服刑,本案不处理。

(二)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界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都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考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离婚的形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服刑人员虽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民事权利并不因此丧失,我国目前的法律也并没有针对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进行特别的规定,因此,针对配偶在监狱服刑的情形,办理离婚手续仍然是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的具体情况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但是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通常情况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经过监狱严格的审核程序以及监狱的干警陪同才能外出,或者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派工作人员到监狱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的具体情况

与在监狱服刑人员通过诉讼离婚的程序其实与普通人离婚的程序相同。法院通常情况下也会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进行调解、或者综合案情具体情况判决驳回起诉或不准予离婚。对于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但是如果调解无效,且一方坚决离婚的,因“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结合案情考虑服刑一方的行为确实给家庭及夫妻关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则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在与服刑人员诉讼离婚的案件中需要注意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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