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理婚律师团队 >婚姻课堂

律师介绍

理婚律师团队创始人 韦红露律师 理婚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采取团队化办案,注重内部分工,各组之间通力配合,力求快速、高效地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详细>>

在线咨询

验证码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理婚律师团队

电话号码:025-58782209-8010

手机号码:18795966288

邮箱地址:771656290@qq.com

律所名称: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新城科技园B5栋13楼

婚姻课堂

如何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

(一) 案例回顾

1、案情回顾:王某某与赵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175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正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重新鉴定,并评定原告对本案的民事行为能力。该中心于2011123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对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

2、裁判结果:后本院指定王某某之女王某2在本案中担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转为普通程序,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法律分析

首先,在程序上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历了一个鉴定程序、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首先要认定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再经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由监护人代为起诉或应诉。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判定感情确已离婚的标准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一致。

最后,分割财产时不因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分或者少分。

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法律也做出了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三)律师说法

1、精神病鉴定是否必须在诉前作出?

不是必须,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申请法院鉴定。

2、一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是否必须指定监护人,谁可以成为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一旦被鉴定或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必须指定监护人,但是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想从事民事诉讼,则必须由其监护人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实体权利是否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

是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其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实体权利都是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致的,离婚案件中依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其离婚的标准。


理解婚姻,理性对待婚姻。理婚律师团队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代理服务。

lihunwang.net 备案号: 苏ICP备19028601号-1
联系地址:南京市新城科技园B5栋13楼
手机:18795966288

ENGLISH

添加微信 ×

扫一扫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