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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拒还外孙女,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郑某、董某为郑某某的父母。1995年,郑某某与冯某结为夫妇,并于次年10月生育一女冯某某。2000年9月郑某某突发重病不幸病逝。自从郑某某生病后,冯某某就一直由郑某夫妇亲自抚养,郑某某去世后,郑某夫妇便向冯某提出由他们来抚养冯某某。冯某考虑到自己确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看女儿,同意了岳父母的请求。后冯某觉得女儿跟随郑某夫妇不利于冯某某的成长,就有意将冯某某接回去自己抚养、培育。由于郑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冯某将冯某某带回去冯某于2001年4月一纸诉状将岳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夫妇归还冯某某,恢复其对冯某某的抚养权。虽然冯某胜诉,由于郑某夫妇拒不配合执行,而孩子又不能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10月9日,冯某再一次来到法院,一纸诉状,以郑某夫妇拒不归还其女儿冯某某,侵犯其对冯某某的监护权为由,又将岳父母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郑某夫妇的行为侵害了其监护权,并判令郑某夫妇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00年9月28日郑某夫妇受托对冯某某行使监护权至委托抚养关系解除后,冯某某与郑某夫妇共同生活十四年之久,其间,冯某未支付过抚养费,其行为是导致冯某某与其感情疏离的重要原因,冯某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负有责任。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考虑到,郑某夫妇的行为侵害了冯某的监护权,使冯某对女儿的法定监护权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关系受损,冯某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郑某夫妇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但其二人对冯某某抚养成人的十多年间,所倾注的大量心血,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而言,冯某也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鉴于郑某夫妇二人现已年老体迈,衡量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让其二人承担对冯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杨志峥律师提示,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实质是一种义务。同时,监护权受到阻碍,但不免除父母对被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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