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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注意事项

众所周知,离婚就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可能是出于防患于未然,一些当事人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在双方关系还没有那么对立的情况下,早早地就把离婚协议书起草好,双方签好了字,原以为是进可攻退可守,然而很多到时候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这样真实的案例。

小易和小夫自由恋爱,在2008年登记结婚,并在2012年育有一女。婚后双方一直在国外生活,但是居住在不同的区域,因为性格不合,加上小夫的父母一直不认可小易,所以双方在2010年就开始发生矛盾冲突。好几次冲突也上升到离婚的程度。2011年6月双方在国外曾签署好离婚协议去当地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为管辖问题没有办成离婚登记手续。后来双方回国后处理离婚事宜,小夫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的效力上产生分歧,小夫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和抚养权,判决双方离婚。小易则主张离婚协议签订时并没有真的离婚,而且一些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最终法院以双方虽然曾经达成了离婚协议,因未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至今未生效而驳回了小夫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对于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的朋友们可不要觉得字签了就行了,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办理离婚,那么离婚协议就未生效,最终进入诉讼离婚程序的话还是会依照实际情况分割财产,处理抚养权。

除了效力问题,很多家庭为了快速离婚,离婚协议并不是约定的非常清楚,为后续埋下了纠纷的风险。这里我就为大家总结下签署离婚协议需要注意的情况:

第一,明确大额财产,不要轻易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乍一看这一条款看似十分公平,但是会隐藏很多弊端,可能对方存在隐匿大额财产的行为你却不清楚,到时候你去法院起诉索要那么你要证明你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晓这一财产的存在,那时候就非常被动。所以在没有对对方财产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约定这样的条款。

第二,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金钱给付的条款,比如不动产的赠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等,一定要附加违约成本。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涉及大额的不动产的赠与一定要及时变更过户,并且在涉及金钱给付的条款上约定违约金,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

第三,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些人会隐瞒甚至虚构自己的债务,说不定离婚后的哪一天一些你毫不相干的人拿着借条来向你索要债务。因此一定要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现有债务怎么分担,对于不知晓的债务原则上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这样就算以后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还可以像前任追偿。

第四,如果离婚协议最好去公证。对于公证的文书,法律上的效力比较高,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和赠与,经过公证的话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好了,今天的课程就到这边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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