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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该归谁?

今天开始我将详细说说大家非常关心的房产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最常见的情况之一就是结婚要买房。不管是自由恋爱婚姻还是相亲结婚,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有没有房子。但是由于年轻人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条件并不是非常好,所以用于结婚的住房往往都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他们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购买的。所以,这个父母出资买房,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应当怎么样分割呢?

小夫是单位小文员,工资一般但是身材高挑,脸蛋甜美,虽然说二十五岁的年龄在大城市中并没有到恨嫁的年纪,然而对于一个外来工作的女人来说,是迫切地想在这个城市扎根。而这种想法对于小夫来说就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找到一个让她有安全感的人度过一生,而这个安全感的前提就是要在这个大城市中有房子。漂亮的女人总是受欢迎,小夫身边也不乏追求者,然而并没有遇到一个符合小夫要求的人。就这时候小易就出现在小夫的生活里。小易没有固定工作,但是作为本土居民,家里有房有车,父母做生意,又是独生子,小易的出现好像为小夫迎来了新生活。

谁知小易的父母认为两人相处时间短,而且介怀小夫学历不高,又是外地人,所以坚决不同意两人的婚事。这时候小夫为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就把生米煮成了熟饭,怀着孕与小易回到了家理直气壮要求结婚。

虽说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但是最终还是两个孩子的事情,小易父母也不能看着自己的孙子不顾,也就勉强同意了双方的婚事。婚后小夫并不愿意与二老住一起,怂恿小易要求父母买房,说是孩子大了,现在住的地儿太小不够,而且也没有好的学区。 二老经不住孩子的要求,考虑到小易名下没有房产,迟早要为孩子买一套,也就答应了,但是提出了一个要求,房产证只能写小易一个人的名字,最终小夫也同意了,心想着先买了再说,等时机成熟了再要求小易加名。

现在婚也结了,房也买了,小夫原以为幸福的生活将要来临,准备安心为人妻为人母了。然而幸福来得快,去的也快。婚后的小易好吃懒做,因为从小就被父母宠坏了,根本无法承担一个家庭的重任,小夫不仅白天要上班晚上回来还要做家务带孩子,就这样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夫妻双方的矛盾也与日俱增。再发展到小易出轨,日夜不着家。小夫想着这样的婚姻也没有意义了,要求离婚。其实离婚小易也同意,但是对于房产分割,双方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最终小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且认为房产是婚后所得,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请求分割房产。那么最终法院会怎么判呢?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法官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小易所有。这下小夫真是人财两失,离了婚的女人在这个城市更是难上加难。

故事就讲到这了。这里要告诉大家,对于婚姻房产有一个大的原则,就是以登记为主,如果房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那么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不管是父母一方全资还是部分出资,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里给婚后加名的各位提个醒,你同意加名了,那么就视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一旦面临离婚,法院会按照房产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那时再后悔可就来不及了。除此之外,我还为大家总结了几种典型的父母出资买房情况:

第一种是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是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是婚前父母出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贷的,那么这种情形,父母首付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还贷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均等分配。

第三种是婚后父母出首付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那就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管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那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依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这种情形法官也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第四种是双方父母婚后共同出资,全款付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今天的课程也快结束了。关于婚姻房产纠纷的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我想说,婚姻不是谁占谁的便宜,而是两人携手共度一生,共担风雨,共享收益的开始。同时,从情理上,该是你的可以争取,不应当属于你的也没必要过于纠结,毕竟对方父母出资为孩子买房也是倾其所有,是父母一辈子的心血,没有理由无条件赠与给你。保护你的婚姻,不是在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双方对爱情忠贞和婚姻的经营。

好了,今天的课程到此结束,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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