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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给孩子能否撤销

今天这一讲,我们来学习一下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那些事情。

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如今身边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了,甚至有句话说,你身边的人不是在离婚就是在离婚的路上,离婚也不再是讳莫如深的话题。在离婚的大军中很多都是经过了高等教育,因此其中不乏少数选择了协议离婚。而协议离婚中有很多大额财产的约定也是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小易与小夫2010年9月选择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小夫生活,房子暂时由小夫与儿子居住。

小易与小夫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为经济因素小易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小易起诉至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与再婚的妻子只能租房居住。与小夫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为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这时候小夫就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小易协议离婚,就是因为小易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儿子。小易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小易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因此,小易认为,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都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的规定,那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也就能够撤销。   

然而,法院最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所有,可视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同时,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条款是整个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签订离婚协议,是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易的诉讼请求。

但是,不是所有的赠与子女的条款都是有效力的,如果一方在登记离婚后的一年内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那么可以撤销该条款,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离婚协议对子女的赠与与对配偶另一方的赠与处理结果存在很大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对配偶另一方的赠与在转移登记前可以撤销,因此,如果存在赠与给另一方财产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办理登记转移,或是可以单独签订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也可以在这个协议里面约定一个高额的违约金,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那么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以保证自己权益。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条款的效力,是因为法院考虑到照顾子女的利益以及人身依附性的关系,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规定而做出的特殊的审判力,大家要进行区分。

好了,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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