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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法律风险

婚姻家庭的纠纷大部分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有一种婚姻关系,不仅在婚姻法中特殊对待的,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军婚的那些事儿。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故事。

小夫是一个三甲医院的护士,长相甜美,工作稳定,在父母的安排下认识了一位军人小王并结婚。作为军人的家属,小夫是经历过所有军嫂该经历的,甚至连双方订婚,小王因为军队的事情没有出席。本以为可以一两年等到小王转业,没想到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迟转业。现在双方结婚了还生了一个孩子,由于小王长期不在家,小夫是既当妈又当爸,再加上工作辛苦,长期的委屈与怨恨是无法抒发。机缘巧合,小夫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小易。小易是一位在职博士生,体贴周到的他吸引了小夫,因为小王长期不在家,所以小易也成为了小夫家的常客,他体谅小夫的辛苦,也会偶尔帮小夫照顾孩子。这样一来二去,小夫和小易暗生情愫,就同居了。在和小易同居的同时,小夫也在张罗着与小王的离婚事宜。小王长期呆在军队中,对家里的事情也不清楚,对于小夫突然提出的离婚原以为是闹闹性子,没想到小夫看协议不成,去法院起诉了,经过审判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条款来判决不予离婚。这时候,小王从别人的口中得知小易的存在。最终小王报警,要求追究小易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最终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小易明知小夫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0个月。与之同时的是小易的博士学位也泡汤了。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因为军人一方长期不在家导致配偶离开比较普遍,为了让军人能够安心保家卫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上对于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别的规定。依照《婚姻法》第33条,如果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个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种过错导致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在实践中,军婚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比普通人的离婚要求高很多。从程序上来说也复杂许多,需要经过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处理。所以,如果军人家属在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想要快速离婚的,只能尽量去协商。

最后我想说,选择了军婚就应该对分居、不能照顾家庭有一个心理预期,如果军人方没有什么过错,应该尽量理解配偶的工作性质,出现危机时也应该尽量调解。当然,保护军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与离婚自由权有冲突,但是从大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也是情有可原的。所以,在这边我要对军人的家属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希望今天的课程也可以让大家对军婚上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好了,今天的课程就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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