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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仍应当承担债务

【基本案情】

卢某与2013年出借60万元给田某与林某夫妻二人,田某1为该笔借款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卢某将钱款交付给了田某与林某。还款期满后,卢某多次向田某与林某夫妻索要欠款,但对方付一次利息后便不再支付任何钱款了。遂卢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林某、田某1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田某、林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林某辩称其与林某已离婚,该笔欠款应由田某自行偿还,但涉案欠款发生在田某、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林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欠款属田某在婚内的个人债务,遂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诵盈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杨志峥律师提示,离婚只是解除夫妻二人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在婚内产生的共同债务,离婚后的两人仍旧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可以约定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偿还,但是若该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起诉时仍旧有权主张让两人共同担责。

债权人在出借钱款之初,应当就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了解,避免因发生借贷纠纷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出现对方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更应当迅速的采取措施避免日后发生要不会欠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能够有效的避免对方恶意转移财产,能够保障日后顺利执行。当事人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时,最好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律师会最大权益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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