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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何争取房屋拆迁所得利益?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城市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屋被划为拆迁范围之内,且伴随着城市不断攀升的房价,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拆二代”,拆迁所得的房屋或款项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巨额的资产,这在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也是一个被重点关注的点。拆迁所得的利益如何进行分配成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下面就对房屋拆迁的分割问题进行探讨学习。

一、案例(此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9)京0106民初3974号

1.本案当事人:

原告:蔡某 被告:刘某,李某1,李某2

2.本案案情:

李某1与蔡某于201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2、刘某系李某1之父、母。

2017年12月23日,李某2(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甲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乙方选择购买安置住房进行补偿,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小井村1142号,宅基地面积149㎡,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27.00㎡;乙方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被腾退人李某2,之妻刘某,之女李某1,之女婿蔡某,每人优惠购房指标为45㎡,合计180㎡;甲方给予乙方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含附属物)补偿款298609元,宅基地区位使用权补偿款1415500元;综合整治配合奖80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45㎡的差额部分安置补助费170500元;综合补助费223500元;搬家补助费5960元。

3.法院观点:

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

腾退补偿款由于原、被告四人均属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1142号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故腾退所得补偿款项归四人共同所有,四人均有权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取得各自应当享有的腾退补偿款。

综合整治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励费系按户发放,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45㎡的差额部分安置补助费系按宅基地面积发放,蔡某不属小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未在被拆迁房屋长期居住,其要求分得上述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周转补助费系按被安置人口发放,应由四人平均享有,即蔡某享有89100元。

优惠购房指标:蔡某、李某2、刘某、李某1均等享有优惠购房指标,故一次性期房补助费应由四人享有,即蔡某享有一次性期房补助费53750元。应当指出,购买安置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亦应由被安置人平均负担,即蔡某应负担购房款323125元,从各人应得的拆迁款中先行扣除。

因蔡某享有的款项已全部用于其应当负担的购房款,其在剩余款项中不享有财产份额,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律师分析:

总的来说,处理离婚诉讼中对于拆迁款的分割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1.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问题,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因该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也应该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不予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拆迁利益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过程中应该予以分割。

对于婚后的加盖部分的房屋:对于婚后加盖部分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是属于婚后夫妻财产的,对于该部分房屋所得的房屋或拆迁款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确定当地的拆迁政策。在拆迁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前提下,某些地区在进行拆迁时,是通过人头补偿的房屋或款项,这部分的款项是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所得到的,离婚当事人可以对于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多分的房屋或款项要求进行分割。

离婚当事人想要分得拆迁款还需要确定当地的拆迁政策。建议离婚当事人委托律师,对当地的拆迁政策文件进行调取,更好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对于拆迁所得的房屋或款项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程序:

1.在拆迁所得的房屋或款项只在离婚当事人名下:

针对此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直接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2.因拆迁所得的房屋或款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分家析产之诉,应当将所有家庭成员列为共同的当事人,这样才能让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也能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利益。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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