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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流产后,男方应该进行赔偿吗?

现在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我们身处一个不再是谈“性”色变的社会,婚前性行为被更多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会存在女性怀孕的风险,对于怀孕后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对双方的两性关系产生不同的结果,实践中也存在女方流产后,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损失的情况。女方怀孕后进行流产,男方对于女方的赔偿问题,究竟这笔钱该不该给,该给多少,赔偿的项目有哪些,需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问题都涉及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一、对于影响身体健康为由所主张的赔偿问题

女方对于男方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一般是在女方进行流产手术后,实际发生流产相关费用后提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未婚先孕的情况下在女方怀孕后,主张因为影响身体为由要求男方进行赔偿的因为不具有婚姻法律关系,女方因怀孕导致的人身健康的负面影响无法要求男方进行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女方在恋爱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避免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对于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由于法律对于此类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处理有所不同,有法院认为此类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问题,更倾向于道德问题,所以不予受理此类案件。也有法院认为这属于男女双方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流产所产生的医药费。还有法院认为,因为此类行由于是双方自愿,在堕胎过程中,女方身体受到直接的伤害,从公平的角度,由男方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认定主要责任承担主体上有较大的不同。但通过研究法院的相关案例,可以总结得出以下一般性的结论。

总体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此问题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双方对于此性行为是否自愿。主观上对于性权利处分的意愿是影响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若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制发生性关系,则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其次,在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的结果中,是否一方存在过错,此类过错主要是对于一方的行为是否足够影响另一方对于性权利处置的判断,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一方因为欺骗手段,使得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1.对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双方对性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

认定性行为系双方自愿行为,由性行为产生的怀孕、流产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流产所产生的费用判令双方共同承担。在此类情况下,女方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侵害其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所以法院不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虽然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但一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

现在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此类情况(本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未婚的名义在征婚网站发布信息,随后与蒋×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更加导致了蒋×怀孕及流产等事实的发生,使得蒋×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并因此造成了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蒋×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的过错行为已对蒋×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故蒋×要求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李×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酌定,

虽然李×主张不能确定系其导致蒋×怀孕,但根据蒋×提交的证据,李×在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家属签字"一栏签字,而李×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又蒋×系在李×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了处分,故李×应当承担蒋×由此发生的医药费。

故,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让女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进行性行为后发生流产的情况,虽双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是自愿的,但男方在此情况下是存在过错的。在此类情况下,男方不仅需要承担流产发生的医药费,也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女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不自愿导致的流产损失

在此种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流产费用,但是由于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故被害人只能获得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

、对于诉讼中证据的问题

1、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材料

在此类案件中,男方对于女方起诉的答辩往往是不认可与女方孩子的亲子关系,在实践过程中,男方较为普遍的采取此种答辩观点在此律师建议,女方应向所在医院申请在医院可以接受的最长期限内保存婴儿胎毛,方便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亲子关系鉴定。若因为此类证据丢失,使得亲子关系无法进行认定,法院一般主张人身关系不能进行自认,而无法认定女方的流产医药费与男方有关,这对于女方要求医药费的赔偿存在不利影响。

2、认定医药费数额的证据材料

双方需保存好医药费和相关费用的票据,利于法院认定具体的医药费数额,保护双方利益不受侵犯。

2、认定一方过错的证据材料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建议保存双方之间能够证明过错行为的聊天记录或者文件材料等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相对等的是,对于男方也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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