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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失踪的离婚案件有哪些不一样---依据南京地区25个生效案例分析。

一、法院宣告失踪程序是否是配偶失踪离婚案件必经程序?

25个案例中,只有1个案例[案号:2015)六民初字第53号案件]经过了宣告失踪程序,占比为4%,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已经失踪了6年,最终判决结果为准予离婚。

所以,可以得出在南京地区宣告失踪程序并非配偶失踪婚姻案件的前置或者必经程序。

 

二、公告程序是不是配偶失踪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25个案例中,只有4个案例[案号:2013)六沿民初字第688号、(2013)六程民初字第311号、(2015)溧民初字第1733号、(2015)高民初字第974号]没有经过公告程序,也就是说84%的案件都历经了公告程序。

但这并不是说明公告程序是配偶失踪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只能说明,在这84%案件中法院使用普通的送达程序已经完全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失踪的非常彻底。同时,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亦能侧面反映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三、配偶失踪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原则

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配偶失踪的离婚案件一般在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告具备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证据时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四、配偶失踪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便准予离婚的有多少?

25个案件中,17个案件为第一次起诉,17个第一次起诉的案件中有14个案件判决准予离婚,这14个案件中6个案件的距离立案之日止失踪一年左右(占比为24%),虽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但是也可使用第32条其他条款来判决准予离婚,例如在(2012)玄民初字第1761号、(2013)白民初字第1309号案件中,法官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2013)鼓民初字第2018号法官中法官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是第32条第3款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但是,在3个第一次起诉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法院援引的依据均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五、配偶失踪离婚案件中失踪证明材料有哪些?

25个案件中,9个案件提交了接报警记录,4个案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3个案件提交了前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书。

第一次起诉,仅提交了接报警记录同时被告失踪不满两年法院准予离婚的案件仅有1例[案号2012)玄民初字第1761号],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同时失踪不满两年法院准予离婚的案例为0例。

 

综上,在大部分配偶失踪的离婚案件中,宣告失踪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大部分案件都需要历经公告,如失踪不满两年第一次起诉法院准予离婚的概率较小 ,无论是接报警记录还是村委会证明材料都不能单独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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