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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基本案情: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的婚生女李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出生。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开始分居。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居东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李某某、原告父母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租住于宁波市江东区光华城小区某室。根据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办建设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上述四人自2013年6月至今居住在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家属院某室。
双方婚生女李某某自出生后由原、被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照顾,自原、被告分居后,李某某跟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权,并向原审法院提交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银行流水、社保清单、原告父母亲的任职资格证书、照片、录音、原告母亲写的日记和信件等证据,证明原告月收入为14000元左右并有婚前房产一套等相关情况,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且原告的父母可以协助原告照顾好李某某。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每月可探视李某某一次。
被告亦主张抚养婚生女李某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原告每月可探视李某某2-3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1、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显示被告王某因子宫平滑肌瘤、绝育,于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16日在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小结记录的诊治经过载明:“患者经过多次考虑后选择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中同时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证明其丧失生育能力。2、投保证明,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为女儿购买保险。3、天线宝宝儿童娱乐娱教中心会员服务协议,证明被告为女儿办理了早教服务。4、原告母亲的病历本及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母亲身体状况不佳。5、保姆的录音文件,证明自原、被告分居后,原告并未照顾好女儿。6、劳动合同,证明其具有抚养女儿的能力。
又查,被告于2010年5月26日与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2010年12月22日,原告代被告向该公司偿还贷款。2012年3月30日,被告与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消费贷借合同》、《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其中《消费贷借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四万元整;贷款用途为生活急需;贷款期限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18日;贷款利率为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手续费为800元,在第一个月的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收取,若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时,首先冲减手续费;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3%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即每月管理费为52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013年1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在讯问笔录中被告王某确认透支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192628.12元,利息11505.15元,滞纳金24413.69元,共欠款228546.96元,并称“我想背着债务逼丈夫离婚”。
2、裁判结果:因原、被告二人均主张李某某的抚养权,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比较考量:1、李某某出生后,跟随原、被告及原告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2年6月分居后,跟随原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李某某年龄尚幼,改变其生活环境对李某某的健康成长较为不利。2、被告在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无力偿还的情况之后,又向高利贷借款,并曾欠银行信用卡欠款达二十余万元无力偿还的记录,其经济状况堪虞,不适宜抚养小孩,相较之下原告收入稳定,拥有住房,可以为女儿李某某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保障。3、法院亦考虑到被告进行了绝育手术的情况,因该绝育手术非医疗必要而系被告自愿主动要求进行,且未告知原告并经原告同意,此外行绝育手术与获取抚养权之间无必然联系。法院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认为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二、法律分析
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往往争议比较大,对于自己的亲生子女,都想争取其抚养权。能够陪伴孩子的成长可能是一些父母的在离婚诉讼中的最重要的诉求。抚养权纠纷问题在诉讼中较为普遍,《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为法官在具体裁量抚养权归属问题时提供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律师说法
在法律上判定抚养权归属可以以两周岁作为一个时间节点,可以分为两周岁以下和两周岁以上两个阶段:
1.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是会判给母亲的,除了母亲有传染病和未尽抚养义务等情况。
2.两周岁以上: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考量双方的条件,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衡量哪方条件更适宜于孩子的成长,一般不会改变孩子已有的生活方式,所以律师建议在准备起诉离婚的时候,想要抚养权的一方应将孩子放置在自己身边进行抚养。
另,抚养权的判定并不必然只会由一方进行抚养,在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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