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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负债,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是否有义务一起偿还?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邓某2将邓某1、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邓某1辩称,邓某2诉称的借款事实属实。2017年邓某1与陈某登记结婚后因筹备婚礼资金不够,于同年7月21日向邓某2借款30000元,邓某2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邓某1,邓某1向邓某2出具借条。举办婚礼花费十余万元,邓某1因自身资金不足,于2017年7月1日向建设银行快贷平台借款64000元,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是2018年7月1日。虽然邓某1一直在攒钱还款,但直到还款期限即将届满,仍无法还清借款,只好又于2018年6月12日向邓某2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建设银行快贷贷款。邓某2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转账支付给邓某1,邓某1向邓某2出具借条。邓某2认为,邓某1向邓某2两次借款都是用于其与陈某的婚礼支出,这两次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与邓某1共同偿还。

    2、裁判结果:(1)被告邓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30000元给原告邓某2;(2)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30000元给原告邓某2;(3)驳回原告邓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考量了6个因素:

    (1)邓某1和陈某举办婚礼需较大金额支出;

    (2)筹备婚礼过程中邓某1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

    (3)邓某1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金额尚不能满足婚礼开支需要;

    (4)举办婚礼前邓某2向邓某1账户汇入30000元;

    (5)举办婚礼后邓某1陆续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借款;

    (6)邓某1举办婚礼后至还清中国建设银行借款前,邓某2又向邓某1账户汇入30000元。

    邓某1与陈某在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数月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系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明知举行婚礼会产生较大支出。邓某1在筹办婚礼前向邓某2借款和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后,向女方给付彩礼、购买首饰、举办婚宴、置办家具,在举办婚礼后向邓某2借款,偿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为了筹办婚礼对外举债虽由邓某1一人经手,但由于举办婚礼系双方意思表示,且筹办婚礼而举债是在结婚后所为,该债务应认定为邓某1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于邓某1经手向邓某2所借60000元,邓某2请求由邓某1和陈某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说法

    新人为了表达爱慕之情,往往愿意对婚礼进行高额投入,在资金短缺的时候,举债结婚也是常有的事情。

    本文中分享的案例有两个关键点是值得关注的,第一,邓某1与陈某结婚登记在前,举办婚礼在后。第二,邓某1与邓某2的借贷关系发生在邓某1与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第三、邓某1从邓某2处借来的钱款最终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最后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还有两种情况与该案类似,但是结果大相径庭。

    第一种,举办婚礼在结婚登记之前。

    虽然一方有了借贷的事实将该笔费用花费在两人的婚礼上,但是当时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并不存在夫妻关系,所以因该笔借款并没有发生或者用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该笔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借款在结婚登记之前,筹备婚礼在结婚登记之后。

    该种情况,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但是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依据法律过一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若是一方婚钱负债,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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