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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最近很多朋友提出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处分了财产,并没有经过双方商量,这个行为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所以我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尤其是不动产的处分,这个行为的效力到底如何?

小易和小夫相恋多年。2015年小易从加拿大留学归国。这对情侣终于冲破了时空的距离,在五一节前一天登记结婚了。第二天,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那场浪漫的婚礼至今还令小夫刻骨铭心,也羡煞了小夫的小姐妹。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小易,对国内的生活感到异常的不适应,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不环保、弄得好像完全是小夫造成了他生活质量的降低,两人为此开始争吵。半年后,小易是实在无法忍受国内的生活,决定出国暂居。但是小夫身为公务员,工作轻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国。两人是为此讨论了好几周,最终是互不退让,没有结果。最后干脆是各走各的阳关道,各过各的独木桥,小易收拾好行李就出了国,留下小夫一人在国内居住。小夫呢,一人生活,一气之下把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没有经过小易同意就委托中介公司卖给了小李。现在是双方合同签了,小李首付也付了,贷款也办理了,户也过了。这时候小易的父母知道了,赶紧联系小易回国,并表示不同意小夫卖房。于是就将买方诉至法院,认为房产买卖没有经过小易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小夫虽然没有经过小易出售了夫妻共有的房产,但是小李属于善意购买,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过户,因为认定小夫和小李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最终驳回了小易的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夫或者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需要区别的是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上面的案例来说,出卖房产典型等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财物处理就应当夫妻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出卖。但是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话,另一方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关于此种纠纷一般都是涉及大额财物,不仅影响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也极大的影响到第三人的相关利益,因此是否认可买卖合同有效以及有效的话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分情形予以区分。

首先要看购买人是否是善意。如果是购买人和卖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共同共有人的利益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购买人在善意的基础上,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就需要看是否为善意取得或者是对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这边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这两个概念,善意取得意思是直接已经获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你购买时候是善意,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不动产已经过户了,那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房子就已经完全属于你了,就如上述案例一样。所以这个善意取得的前提是你已经拿到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过户。

但是很多情况下是,买方在支付了首付之后,被不动产的共同所有人发现,从而不愿意履行另一方与你签订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依照合同的相对性,与你签订协议的一方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因为不动产是双方的,这时候能不能履行就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人的事情。那么,如果你要请求不动产的所有人(这个包括合同的签订方以及不动产的另一个共有人)履行过户的义务的话,那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打个通俗的比方,夫妻共有的房产,丈夫背着妻子出卖给了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丈夫的出卖行为是夫妻共同的决定时,那么就构成表见代理,对于丈夫代理处分了妻子房产份额也有法律效力,妻子就不能以不知道、不清楚来否定合同的效力,这时候就可以要求夫妻履行合同过户的义务。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从证据上面来看,是比较难以主张,很大程度上,法官会结合双方的证据以及庭审的情况进行自由心证,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买受人无法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但是买受人可以向出售的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对于买房的朋友们,考虑到这么大额的财产买卖,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定要了解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必要时,不管不动产权登记证上面是双方的名字还是一人的名字,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买卖合同。

 好了,今天的课程到此结束,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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