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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亲生,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能主张吗?

离婚不可怕,可怕的离婚后支付了抚养费却发现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原以为是电视剧中才有的情景就现实地发生了。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果发生子女并非自己亲生,那么能否要求返还抚养费并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小易和小夫在2012年10月认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2013年小夫怀孕生下了一儿子小明。看着孩子也在一天天长大,双方就在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也是因为家庭琐事,感情不和闹到法院请求离婚,最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调解离婚并且孩子由小夫抚养,小易每月支付其抚养费300元。虽然说离了婚,但是孩子毕竟是自己的,小易每个月还是会去看看孩子,带孩子出去玩玩,以满足小明对父爱的需求。但是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小易越发发现孩子既不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想到离婚之前邻里的风言风语,就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向小夫求证,最终小夫承认孩子确实不是小易亲生的。后来小易带着孩子到北京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得出结论为“排除小易为小明的生物学父亲”,得到这个结论小易如晴天霹雳,想到往日对孩子的疼爱照料,内心受到了巨大的打击。最终小易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夫返还因抚养小明所发生的费用8万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易对小明没有抚养义务,要求返还因抚养发生的费用,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在确认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之后,不可避免地会给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主张要求给付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学术上,这种妻子对丈夫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之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的孩子当做自己亲生子女抚养,被称作欺诈性抚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说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由此可知,发现孩子并非亲生的,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请求赔偿。虽然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返还法院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也有很多判例已经支持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当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为发现被抚养教育的子女非亲生,受骗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从未知晓事实真相,那么他就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取得抚养费的另一方也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依据此条规定,非亲生子女可以就其抚养费对其亲生父母提出诉求,这样在法律上对非亲生一方主张抚养费返还的诉求予以支持就避免了非亲生子女可以同时获取双份抚养费的矛盾。

关于对非亲生子女抚养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依照《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这应当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婚姻关系中,非亲生子女的出现除因医学病理原因外,本身就是对婚姻一方的伤害,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的行为构成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侵权,使受欺骗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欺骗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如果在离婚纠纷中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可以请求适当返还抚养费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至于数额的问题法官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短、社会舆论损害等因素做出综合的判决。

好了,今天的课程就到此结束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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